本页关键词:十大、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十大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商标局驳回案件
1、恶意抢注在先知名商标——威海地素贸易有限公司恶意抢注多件商标驳回案
2、恶意抢注公共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上海隽畅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恶意抢注多件商标驳回案
第二部分: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案件
3、恶意抢注知名商标,攀附商誉——“NEW BALANCE”商标无效宣告案
4、恶意抢注名人姓名——“屠呦呦”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三部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5、抢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标——"博拉尼-康纳特BRANE-CANTENA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6、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囤积——"U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第四部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7、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案
8、无使用意图的囤积——“sheer love十分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第五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9、对恶意摹仿驰名商标的,不受五年期限限制——“AUPU奥普”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10、恶意抢注名人姓名——“乔丹”商标争议纠纷案
商标法中对商标恶意注册的定义: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此条规定将“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制止各种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 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这样,不管是商标代理机构、受托办理商标注册的代表人,还是商品代理经销商以及任何其他具有商业合作关系的人,恶意注册其客户或者商业合作伙伴的商标的行为,都将得到有效遏制。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商标
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新《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这些措施具有较强的可
操作性,也比较严厉。通过严格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商标注册人和权利人有望得到更好的服务。
新《商标法》中关于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规范驰名商标保护等规定,也被认为具
有很强的针对性,将起到制止恶意注册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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